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季度(每月)预缴,年末结算和付款,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实际利润的25%比例计算并提取季度(每月)预付款。未计入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第4行“实际利润”:报告通过会计核算得出的利润总额系统减去上一年弥补损失,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说明:原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为“利润总额”,新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款”报告“表”(类别A)已更改为“实际利润”。
因此,实际利润=总利润-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非应税的免税收入。
2.有关如何报告此期间的金额和累计金额的问题
填写“当前期间的金额”列,数据为该月(季度)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填写“累计金额”列,该数据是从1月1日到该季度(或月)最后一天的累计数字。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可退还)是“累计金额”第9栏“可补偿(可退还)所得税”的数据。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保证报告所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8〕339号):审计收集的形式发生以下情况时,纳税人应当附上中介机构出具的与税收有关的证明报告。验证报告的首页应为发布税务相关验证报告的公司“北京市税务事务所2010年度税务相关验证业务记录表”。
(1)公司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当附有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坏账损失的鉴定报告。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当年亏损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上年度亏损保证书。
(4)弥补当年亏损的纳税人应附上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金额的核查报告。如果上一年的损失金额附有验证报告,则不得重复。
(五)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当附有本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情况的保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