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暂行规定》,规定自1月起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 1991年1月1日。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确定,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9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该税。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为了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增加预期投资收益,从而积极刺激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中国目前的建设成本主要分为: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