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通常来说,如果您确实可以收到发票,那么您在结帐和清算时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严格来说,如果在结算时未收到发票,则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该发票
没必要。
正确表示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实际上,加税的原则是:在公司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之前,发票已经到达或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临时会计真实性的原始文件,例如合同,因此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否则,应进行税收调整,以防止公司滥用临时估计。
扩展配置文件:
上个月临时估计和出售的商品的销售成本应从理论上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公司购买和销售活动的重复性和大规模性质,为简化起见,从会计重要性原则开始考虑到会计处理,临时估计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会单独调整,而是由以后的库存货物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是企业会计系统强调应合理估计存储成本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库存货物的交付成本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交付成本。由于该红色字母在月初被赶回仓库并且发票已正式记录,因此两者之间的余额为临时估计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余额。
因此,差额实际上应该由本月发行并在月底结算的股票商品承担。但是,如果本月没有早期余额并且没有类似商品的买卖,或者公司使用个人评估方法来计算库存的支出成本,或者临时估计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很大。
然后,应调整临时估计成本与实际成本(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库存成本)之间的差额,并将其转移到销售成本中。编译条目为:
借款:主要业务成本等。
贷款:库存商品等。
如果临时估计费用大于实际费用,则以上条目应以红色字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