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新确定身份之前,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新税法和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是的,需要将季度销售额转换为年度销售额,然后选择相应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分期预付所得税的方法。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