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自由行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杰出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豁免为个人实施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和差旅费。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一致工资合并,按照“工资收入和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务收入,并按照“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组织职工出国旅游,应当区分工资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安排旅游业以奖励杰出雇员的成本应被视为工资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与新旧工会会计制度趋同规定〉的通知》第39条(财会[2009] 7号) ,支出表示工作和活动产生的各种资本支出和损失。支出按职能分为员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支出,补贴下属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和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化,体育和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计入企业的工会经费;已经计入工会经费的职工的差旅费,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予以区分;企业与企业联合企业可以选择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但要牺牲职工福利或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指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如果贵组织组织的员工的差旅费是不符合生产和日常工作的支出,则这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支付。
如果您单位为所有员工组织的旅行费用可以视为员工福利。
如果您的组织为营销绩效出色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支付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视为销售费用。
根据您组织旅游的性质,您的组织应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处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 11号),企业应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其营销表现突出,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行费,向个人奖励营销表现(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应根据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