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除提交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申报表(仅填写部分项目)外,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应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表。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13年起,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备案《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综合表》,可以按规定申报季度预付款。
对于符合“跨地区经营收税企业”条件的居民企业,总行应将其所有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包括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报告给其分支机构。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包括不分享本地公司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部,上级分支机构和支行的信息报告给其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包括总部,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如果企业的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除非另有说明,应在内容变更后30天内报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变更登记应当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总税分配科的分配表及说明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务分局所得税分配表(2014版)”的说明
1.适用范围和报告要求
(一)适用范围
此表格适用于在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建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机构,并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财务调整“完成居民企业的纳税方式以填写报告。
(2)报告要求在一个月(季度)的一个月(季度)结束后的{天}内,实施总纳税的总部应将其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别A, 2014版)”;月(季度)自年终起十五日内,向纳税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加盖纳税总额的分支机构。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税收征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的特殊章节(副本)。
年末起五个月内,实施合并纳税的总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从今年年底起五个在本月内,向总公司缴纳分公司的税款后,将在向总公司提交声明并在税单上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报(季度)A类,2014年版”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专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副本)。
第二,具体项目描述
1.“税款所属的期间”:填写月份(季度)的开始日期到月份(季度)的月份(季度)的最后一天。填写公历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阳历。
2.“总部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写由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中记录的纳税人全名。
3.“总行纳税人识别号”,“分支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应付所得税”:填写该税所属期间纳税人的应付所得税总额。
5.“总部分摊的所得税金额”:填写由总部计算的当期纳税人应缴所得税总额的25%。
6.“总部财政对所得税金额的集中分配”:在总纳税人的当期税额计算中填写总公司应缴所得税总额的25%。
7.“分摊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期的当期,总行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当期分摊的当期所得税金额每个分公司。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通过日常业务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总额,例如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转移每个分支机构的资产使用权。
9.“员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公司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和其他相关支出的总额。
10.“总资产”:填写上一年度在业务活动中每个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应归因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总数。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每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四个小数位。
12.“分配所得税金额”:填写在其所属期间内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并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金额。
13.“总计”:填写上一年度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总收入,员工薪酬总额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的总和,以及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分配比率和分配税在当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