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写收入,成本和利润。
填写当月和累计数,并根据累计利润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如果
是在上个月支付的,请填写已支付的税款。
应付账款=当期应付账款,计算当期应付所得税额。
加强预付款管理,确保及时,充分地存储税款
个别公司在预先缴纳所得税以达到占用资金的目的时,常常会故意故意少报利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预缴所得税的管理,参照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和行业平均利润率,对指标异常的企业征税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咨询和监督,将管理纳入服务范围,及时检查和纠正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促使企业及时,正确地申报。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我申报的质量,如对新建企业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政策的促进,指导和培训。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将向纳税人解释和建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以便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法规,并作出准确,真实的申报。二是企业纳税申报后,税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查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并及时要求纳税人纠正不正确的适用政策和逻辑计算错误。第三是充分发挥税收预警和税收评估体系的作用,及时筛选出存在疑点的企业,按照既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及时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的原因,确保及时,全面地缴纳评估税和补充税图书馆有效地堵税漏洞。第四,对没有审计收款的小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法采用核定收款方式,基层税务人员应当精通企业所得税核查方式。收取以确保批准的应纳税额应全额及时存入。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所得,否则企业获利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拨款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但除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的本金回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