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资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部分,可以在税务机关制定新规定之前,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同时,本文添加了授权内容。在国务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新财务条例》中,企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的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规定与本条不同的扣除额措施提高了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比例,允许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因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与原始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规定标准的执行,标准的效力等,以及税务机关,除另有规定外,自2008年1月1日起授予国务院财政。
此表格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填写当年和当前纳税申报表前五年的未弥补损失金额。
该表反映了税后调整后的正收入,可以根据规定弥补前几年的结转亏损。。
有关项目填充的说明:
第1栏“年份”:填写广告年份。第1至5行从第6行向前推了5年,第6行声明了年份。
第2栏“亏损或利润”:亏损用“-”表示。
第3栏“将合并和分离的企业转换为可收回的损失”:填写可以根据税法进行合并的合并和分离的企业的损失金额(以“-”表示)
第4栏“当年可收回收入”:金额等于2 + 3。
扩展配置文件:
例如,一家电器商店的年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共售出2万件家用电器。每个家用电器的平均购买价格为1500元。租赁及其他费用为400万元,营业税率为3%。该电器商店一年的总费用为:
总费用=家用电器的总购买价+员工工资+房屋租金= 1500×2 + 100 + 400 = 3500(万元)
营业税=营业额×营业税率= 4000×3%= 120(万元)
该电器商店的总利润为:
总利润=营业收入-成本-营业税
= 4000-3500-120 = 380(万元)
当所得税率为33%时,其净利润为:
净利润=总利润×(1-所得税率)
= 380×(1-33%)= 254.6(万元)
当所得税税率为15%时,其净利润为:
380×(1-15%)= 323(万元)
显然,当所得税税率低时,企业的利润就大。对于同一家公司,其税后利润享有15%的所得税率,比33%的所得税率高26.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2)在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款中,现金,有价证券及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不得超过面值。已付股本中的(或实收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合并企业不确认转让收入或所有资产的损失,并且不计算付款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规定弥补与合并后一年的资产相关的收益。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合计÷合并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二,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原合并企业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旧股份)换为合并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份。和购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但是,合并企业股东未交换新股而获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计算并确认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依照规定,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国内法人公司A吸收了国内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的位置建立A的分支机构。多年来,B累计亏损500万元。合并后的这部分损失可以在A公司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重组可以弥补损失?[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5款规定:合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家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股东,以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法合并。第三条规定,公司改组的税收待遇应有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则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的改组,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处理下列事项:规定:1.合并企业确定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代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征税的税基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整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当重整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它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法人A公司与法人公司B合并,这是公司重组。重组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的,不得将合并后的B企业的亏损结转以弥补合并后的企业。如果重组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合并后的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结转。实行特殊税收待遇,应当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85%。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的合并。提交材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税收专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