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通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
小利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于审计收取的微薄利润,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以本年度为准。实际利润额。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如果在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税政策;今年采用上一年如果应税收入的季度(或每月)平均金额是预付企业所得税,则可以享受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2)对于以固定比例征税的微薄利润,如果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微薄利润的条件,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则适用企业所得税。今年已预付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10万元,您将无法享受半税减免政策。
按固定金额征税的小型获利企业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原来的措施收取,并相应调整金额。
(3)今年新成立的小型盈利性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超过十万元,应该停止享受半税制。”
答:该政策明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盈利性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上限将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且年应税所得偏低对于利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利益。经审计的征收企业为上一纳税年度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预付的实际利润,在预付期间累计的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2.如果您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则可以享受半税的减税政策。
固定税率的税收征收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预付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的,可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如果固定收益企业需要按照半征税政策减少固定金额,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始措施收取。
上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预付款项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不超过50万元,可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如果符合本年度小规模营利性企业要求的预付款项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一半。
在预付期内享受半税政策且在年度结算和支付期间不满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和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第四,企业在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半税政策:
(1)检查和收集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预付的实际利润,在预付期间累计的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的减税政策;
(2)以固定比率收取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这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如果在预缴期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则有资格享受半税政策。
(3)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费用。如果有必要按照减税政策规定减少固定金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盈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如果预期能够满足当年的要求,则预付款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的,可以减免50%。税收政策。
(5)本年新设立的企业,如果预计今年能够满足小型盈利性企业的要求,且预付款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他们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一半。
五,企业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减半税的减税政策。年度结算和支付不符合小规模盈利企业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返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