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是预付的,需要扣除。否则,税款将无法及时缴纳,并会产生滞纳金并由税务局处罚。
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应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并应由税务机关特别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应根据每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公司所得税;很难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如果是这样,则可以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金额,或者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进行预付款。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每年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税款计算系统。在年底,纳税人支付少缴的所得税,应在次年支付;预付的所得税将在明年支付;如果付款后仍有余额,或者损失发生在下一年,应及时退还。
因此,前一年的预缴所得税可以在今年扣除。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当企业每月或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未补偿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无需等待年终最终结算再次化妆。
如果所涉及的企业已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了所得税,并且已弥补了前一年未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损失,则该情况将不会出现。
关于补充问题。
上一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减当年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当年应缴纳的超额税款后的当年应交纳的实际税款。前一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缴纳管理办法》的规定(国税发〔2005〕200号):纳税年度少于全年应付税款到期的,应当在清算期内清偿;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于次年还清应纳税款。已付所得税。
有关退货仓库的具体程序和结算程序,请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并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
第16条
纳税人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其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预付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底后的45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会计决算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17条
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应按照《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和保险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7条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以下各项不可扣除:
(1)资本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应予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允许的扣除额的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
以下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关怀和鼓励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
(2)国务院给予企业减免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