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税收种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和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1.对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法包括:
1.中华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除了目前的预扣所得税率为10%之外,法定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两者之和为33%,等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
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比内资企业具有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通常低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实际上享受“超级国民待遇”。
目前,这两种税(国内外企业的所得税)正计划合并。合并的法定税率可能在24%至26%之间。同时,为照顾在华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新法律出台后,合并税法将按照“旧有”原则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企业旧方法,新企业新方法”。之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7.“中华民国车辆购置税暂行规定”
8.《中华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2.《屠宰税暂行条例》
13.《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这种税类似于内资企业应缴纳的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14.“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税暂行条例”
这种税类似于内资企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的税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的暂行规定
中华民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民国财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和船舶使用税暂行条例》
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第三企业所得税从一年到第五年减半,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开发区财政收入保留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开发区的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实际财政储备的50%。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在收回投资前一年(占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的一部分),支付开发区财政留存额的30%以上。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和其他资源开采项目的外,由国务院另有规定,实际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从获利之年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实行“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未来十年将继续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对于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旧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项目,可减少15个项目。它们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率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免。至五年级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或超过其出口额的70%当年的产品价值,企业所得税可减半。其中,如果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则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由外资投资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届满后仍是高科技企业,则企业所得税可减半。三年如果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将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资本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投资后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则税务机关会批准并退还所缴所得税的再投资部分所缴税额的40%。直接投资建立或者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如果再投资少于五年,则应退还退还的税款。
投资折扣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2.以下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
b。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在与国际银行贷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贷款当晚的利率从事外汇业务利益;
C。对于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和商品,交易对手的国家银行向卖方提供信贷,中方向卖方支付的转让和利息要比卖方的信用利率高。 ;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95年底之前与中国公司和企业签订了信贷或贸易合同,以提供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合同有效期内赚取的利息其中,所得税可以10%的减免税率缴纳。其中,如果中方使用该产品偿还该产品的还款额以支付利息或提供优惠资金条件,且利率较低,则批准的申请可免征税收。
3.经国务院批准,为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生产提供特殊技术以及发展重要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少10%的税务机关所得税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先进技术或有利条件可免征所得税。
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所列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各国外交使节,领事官员以及使馆和领事馆的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这些国家免税和中国政府的参与国际公约和已签署的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
外国人在中国逗留期间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取得无住所个人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不能在90天内连续或累积工作的个人,或在税收协定期内在183天以内连续或累积居住的个人,应由中国境外的雇主支付,而不由该雇主支付中国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或在中国纳税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少于一年的个人条约除在中国境内担任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规定)外,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来华免税
1.外国专家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中国服务期间来到中国的经济专家和文化教育专家,如果我们对他们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实行免费的“三包”,我们可能会根据工资和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和医疗服务免税。
2.外国援助人员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关于援助国派往我国服务于该国援助的建筑项目的工作人员,所获得的工资和生活津贴,无论是本国还是国外支付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4.来中国的外国学生的生活津贴和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于来中国的外国工人,由外国资助的单位将签发合同金额,包括个人工资,公共资金和生活津贴。可以明确划分上述收入的地方,只有工资和薪金收入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在中国工作或离开工作的外国个人以实际报销的方式获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提交纳税申报表时,纳税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并免除应纳税部分。
7.外国个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差旅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公司安排商务旅行的有关计划,以及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8.外国个人获得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为探亲提供交通费用凭证(复印件),合理部分免税。免税的探亲费仅限于在我国工作地点与家庭地点(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之间旅行的外国个人的费用,且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9.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享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内外税收统一了以下税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契税等。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内外企业将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外企业将统一城市土地使用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主席命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外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废除《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主要航道维护费征收办法》和《征收办法》的规定内河航道维护费的确定和使用》(国务院2008年第546号令)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内外企业统一征收物业税。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从2010年12月起附加教育费从1月1日起,国内外企业将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位税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中国的外国人和外国雇员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允许在中国外籍员工住房费用的税款计算中扣除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 21号)规定:(1)在华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租用房屋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国员工居住,并且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在其员工的薪水收入中。(2)在中国向外国人寄送住房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机构可以分类为费用,但应包括在其雇员的工资中。如果雇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证明,则可以允许他根据实际支出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外国个人获得的股息和股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持有B股或海外股票(包括H股)的外国个人,发行B股或海外股票的中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股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可扣除形式获得的合理住房补贴,食品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中国受雇或辞职1.以实际报酬形式取得的拆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人以合理的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个人收取的家庭访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国人接受的语言培训费用和儿童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享有特殊地位的外国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财税外资[1980] 48号)规定,外国驻华新闻工作者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予征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如果要求免税,则应以互惠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如果另一个国家明确规定对我们通讯社的记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党也将免除其通讯社的个人所得税。中国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