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不可抵扣。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前扣除
通常认为,预扣费是指预先计入成本和费用中且仅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费用的代扣期限,根据代扣手续费的受益期限确定。
对于应计费用,有一种理解,即应计费用是“尚未提前提取的费用”。这种理解是合理的。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真实性原则。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法考虑尚未发生的经济交易。准备。应计费用的真正含义是当期发生了消费,应由当期承担,但尚未支付,这反映了应计制度的要求。
实际上,税务机关非常严格地控制预扣所得税的收入前扣除额,并经常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结算时调整并增加预扣费用的余额。
原始的《暂行规定》,第84号通知以及新的税法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明确规定,应计制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根据8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纳税人在发生费用时而非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如果仅由于未支付应计费用而增加了余额,则很明显,责任和义务的发生等同于履行义务和付款,即收支实现系统。此外,如果在年底将所有应计费用全部转回,并且必须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那么就已支付一个以上纳税年度的费用而言,显然违反了匹配条件。原理,彼此失去。
也有观点认为,预扣费用的余额不能提供合规证明,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税前扣除需要法律证明。但是,此类文件不限于发票,因为发票具有规定的使用范围;此外,它们不限于外部文件,例如税前工资支付。通常,仅需要内部文件。而且,84号文分别使用“发生”和“支付”,真实性原则仅要求纳税人提供适当证据证明相关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而不是实际支出。例如,如果企业从银行借钱,则约定的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并一次付清欠款。企业按计划将其撤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仅需提供相关的贷款协议即可证明相关利息金额已正确计提,无须提供其他外部文件。
必须在结算和清算时增加应计费用的余额。显然,这是有偏见的,需要根据应计费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不包括在应计费用会计核算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国家会计系统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答案(1)和答案(2)已经分别阐明,广告费用和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能摊销或提取。
其中,固定资产的维修成本值得一提,因为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引用了《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飞机和发动机维修超支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答复函》。 ”(国家税务函[(2003年第804号),所有预扣费用都应纳税并进行调整。为便于讨论,在804号文中的有关条款用左引号表示:“纳税人在申报税款并按照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调整会计制度规定的应纳税额。法。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
第804号通知是对“关于查询中国航空集团税前飞机集团的提款余额和飞机发动机大修费用的咨询”(航空集团[2003] 42号)的答复,请求有自己的背景。2001年的“企业会计系统”及其相应的帐户说明曾经说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应计费用帐户中进行核算。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并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中临时实施。不一致。
出于这个原因,财政部于2003年3月发布了答案(2),其中明确规定已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也应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估计时,例如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实质上提高产品质量,或者实质上降低其质量。产品成本,该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增加后的金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计入预付款或摊销。由于实施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核算方法已从预提或递延方法改为一次性计算的当期费用,即最初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大修预提费用或递延费用的余额应继续使用原始会计政策,直到扣除或摊销完成为止;自《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实施以来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按上述规定原则上处理。
了解与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会计处理相关的法规变更以及804号文件的发布相关背景。可以认为80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应计费用,而不仅限于大修费用,无需纳税前排显然值得进一步讨论。
实际上,大修费用与一般扣缴费用根本不同。一般而言,与预提费用相对应的义务确实已经发生,而尚未发生的大修费用的相应费用的预扣显然更接近储备金的性质。有两个主要区别点。一是责任和义务是否已经发生,前者是否已经发生而后者没有发生。第二个是是否确定金额,应该确定前者,而后者通常基于经验法则。当然,从会计角度来看,大修费用是按照原始惯例应计或在发生时计入支出。如果应计期间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则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没有差异。
也有同志认为,如果允许企业累计满足一定条件的应计费用余额,则应在税前支付。然后,根据规定,三年以上的本国企业和两年以上的外国企业应缴纳但不缴纳应计入企业收入的支出,将为一些非法纳税人提供调整不同年份之间的利润。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根据匹配原则,企业利用应计费用人为调整利润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行为当年的纳税申报,并收取滞纳金。
顺便说一句,这里指出,外国投资两年的标准显然比国内投资更为合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动的局限性是一般两年。超过诉讼无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税法的调整对象通常是商法调整的结果。当然,由于起点不同,不可能完全符合商法,但显然没有必要在此有所作为。在事先规定外国投资规定的情况下,国内投资不一定与外国投资不同。这一点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最后,在2006年新公司会计准则的初稿中,关于固定资产准则的解释部分明确指出,固定资产资产修复成本不应摊销或提取,而应计入仍保留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和项目。在对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正式草案进行几处更改之后,在新标准应用指南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中消除了应计费用和递延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期末应计费用和递延费用余额应视为“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反映,以将其与购买商品或服务引起的付款义务区分开。但是此更改不应影响本文的建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制度,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在第8条中。根据第8条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有三个条件。第二个是合理的,第三个与收入有关。在随后的规定中,尽管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方法,但未分别详细说明“预扣费用”。个人了解,“应计费用”应作为会计方法中的一种处理方法。随着该标准06版的实施,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已由税基明确确定并反映在无需重申应纳税额和可抵扣额之间的区别。这是一。
其次,有必要分析应计费用是多少。即使使用记账方法进行应计,也不是全部都不能扣除。这是原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规定引用的84号文也反映了这一点,即只要符合真实和合法的预提费用,仍可以在税前扣除。事实应提供两个证明。一种是证明业务确实已经发生,另一种是确定金额。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不一定是发票,但也可以考虑租赁合同,贷款合同等,即从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使其可验证,也不要遗漏证据本身仍有很大争议空间是否应属于纳税申报年度,如果确定,则应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但从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扣除原则并没有太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