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购物卡时,请获取商品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一般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税率不征税,目前不允许将其计入费用;
目前,主流观点是预付费卡的发行和充值环节,由于没有实质性的劳务服务,因此,即使按照第53号文的规定获得了特殊的增值税发行和票务,购买或充值卡的公司也是如此。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8条企业在收取收入时所发生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
购买预付卡的企业获得的免税发票可以用作合法且有效的证据,用以扣除公司所得税。但是,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其他凭证从成本和费用中扣除。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征收和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税,阐明不对卡销售征税无法发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发行带有“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普通法票不包括特定商品,服务或服务的名称,因此,企业不能计入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