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外,不包括在损益表中的人,实际上是补贴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部100%收到的应该合并。但是,实际上,无论合并收入如何,所有地方都对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并从该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去年,它从省,市,县的财政拨款中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喹唑烷酮和其他产品)。我公司认为,拨款是国家分配给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当我公司获得收入时,将其附加到特殊应付帐款帐户中,并在项目接受后进行帐户处理。现在,我县的县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将拨款作为补贴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正确吗?该公司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的实际收款,或者是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按计划计算确定的补贴额。 -规定的补助金额以及国家财政支持。其他形式的补贴。补贴收入一般被视为企业的异常利润。从信函中可以看出,您收到的财政拨款和地方政府奖励资金属于补贴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和税收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1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但国家除外。理事会,财政部和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计入损益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包括在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