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部分可以抵扣,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薪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发放了各种卫生补贴。护理,生活,住房,交通等。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员工向员工发放的城外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中暑和散热费,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公司职工因公务旅行产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被扣除。
2.根据财税[2017] 39号的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允许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支出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月)扣除税额后,扣除额度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职工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统一支出,应当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和工资,视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扣除额是2400元/年(200元/月),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之外的扣除额。
关于公司为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年度纳税人获得的一年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为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咨询部分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和2009年11月3日回答了“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企业为雇员承担的“扣除”或“个人所得税费用,由于不相关且不合理,不能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会执行此响应。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的职工兼职年度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4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所得税应作为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任何单独缴纳的企业管理费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工资和工资的一部分。然后,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实际上,企业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收款人应缴的税款。在非贸易方式的外汇支付过程中,企业也可以采取行动为收款人(非居民企业)纳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遇到的问题,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税问题的函》。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国税函函[2010] 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收入缴纳中国税,由非居民企业出具发票,注明包括预扣税在内的总额原则上,应允许该金额计算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付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以上分析,承担雇员或收款人的税款是企业的一项支出,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支出。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了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作者认为企业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