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后,可以将预付所得税中多付的部分用于退款。在年底,结算期末,调整所得税费用,多付的金额应放在“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帐户的借方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1.如果纳税人的预付企业所得税少于该纳税年度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在结算期内缴纳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如果预付税款超过应付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或经纳税人同意,在第二年抵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