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是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则企业所得税当地税收申报
如果该公司在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建立的公司所得税已在国家税中申报
如果公司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业,则需要查看您的主要业务。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中申报;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中宣告。特殊情况是商业纳税人,例如银行,保险,投资公司和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
这里有一个时限性的问题:如果它是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那么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在当地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新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权移交给了IRS。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红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1)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由地方税务局收取和管理的所得税。
(2)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开业)登记,将按由国家税务总局收取和管理。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从2009年开始,新纳税人中的增值税应该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果要缴纳营业税,则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果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则应根据纳税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主营业务税的流转税类型,确定征收和管理归属。注册;如果在税务登记过程中无法确定主要业务,则进行商业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