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税法放弃了计算工资的历史惯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应予抵扣”。
国税函[2009] 3号第1条规定,“合理的工资”是指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规定向员工实际支付的款项。董事,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薪水。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逃税。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实际人数的基础上,将建筑企业支付的工资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并将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详细数据进行比较。。
此外,据报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正在开发“企业薪资管理系统”。在线后,它可以使用其相关数据来加强薪资审查。
企业所得税应检查的30个关键问题
公司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1租金收入
关键验证:结合每份租赁合同,协议和“其他业务收入”,以查看是否存在规定租赁期为一年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并提前一次支付租金,不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在租赁期内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
正在检查主题: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利息收入
关键验证:A.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总收入。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B.“投资收入”的主题,以查看是否存在政府债券转移收入和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以及未付企业所得税的混合。
检查主题:当期主题和投资收入,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6条,《企业收入实施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3其他收入
关键检查:不考虑收入,检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例如,检查企业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和辅助账簿,确认坏账损失处理完毕后已收回的应收款项。核对“营业外收入”帐户,并与长期未付应付账款(例如保修金)相结合,以确认公司是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以及是否根据税法确认了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当期科目和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6条,《企业收入实施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4股股息收入
B.通过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根据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尚未根据税法进行调整符合税法的规定,或仅应纳税所得额已减少。相应增加。
C.股息和其他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获得少于12个月的股票现金股利和股利(如股利)等股利)与公司所得税免税股利和股利混合在一起。投资收益,减去企业所得税。
关键验证:A.是否有外国投资,以及投资收益的股利和股利是否已计入总收益。
B.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科目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结合,并核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之间的差额的税项调整是否正确。本年度和前几年。
C.检查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等主题,并确认“免除公司所得税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投资协议和股息证明。豁免条件,是否将少于12个月的股票股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交付)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检查主题:当期主题,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5营业收入
关键验证:没有理由证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应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在其他业务中,固定资产的销售,报废,处置,周转材料的剩余价值等(例如:处置旧包装箱的收入)延迟或非劳动收入;是否存在诸如分期付款和预收款销售之类的问题,而未确认所需收入。
检验方法:查看内部评估方法和相关评估数据,以及相关信息(如销售合同,销售凭证,银行对帐单,现金日记帐,实物仓库帐户等),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科目进行比较分析和抽查,检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及时,足额确认。
检验科目:经常账户和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算,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6被视为销售收入
关键验证:相关合同和结算报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其他主题的验证,是否存在任何歧视性销售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未申报收入的验证被视为销售。
检验主题:库存货物,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支出,销售支出,应付利益,应付股息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7非现金资产盈余
关键检查:库存的固定资产是否基于相似或相似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资产的新旧和折旧的价值余额作为帐面价值。如果没有相似或相似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否使用该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账面价值。
检验主题: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和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8政策调整
关键验证:“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清算”之类的主题,以查看是否有未根据正常业务活动重新分配和处置的收入有任何所得税处理方法。
检验主题: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算,营业外收入调动收入,营业外支出调动费用,累计折旧,特殊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9非应税收入
关键检查:所获得的补贴收入是否为非应税收入,以及该非应税收入是否用于支出形成,支出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和会计处理按照规定进行税收调整。
检验科目:特殊应付款,资本准备金,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财政部财政资金管理税《关于性资金公司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0非货币资产转移
关键验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等主题,要求与转让有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以查看它们是否正确地说明了实际的转让收入和获得的应税收入,并支付了特别费用。重视非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涉及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资产转移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验主题: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算,非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6条,《企业收入实施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财产转让取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财税〔2009〕59号)。
11债务重组
关键验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主题,验证相关重组资产的税基和账面价值,验证企业的重组协议并支付注意是否有特殊的重组批准备案,根据有关公司重组协议的裁定和其他文件确认重组收入,并验证是否分期确认具有大量非现金资产债务的项目。
检验主题: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2上年度损益调整
关键验证:将上一年的损益表调整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结合的“上一年的损益表”帐户,以验证上一年的损益表是否具有已调整税率。
检验主题: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支出
13费用
密钥检查:A.检查购买成本是否正确;
B.比较同期等期间的正常消费,并检查转移的材料成本是否很高;
C.比较材料及其运输成本,并检查是否有相关交易的利润转移;
D.检查收到的物料的估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生产收据或非生产收据的估价提高到生产成本中的问题;
E.您是否及时调整了用于评估和存储的材料,并检查是否有重复的条目或被正式评估所取代;
F.着重检查制成品帐户的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能力相关;制造成本动力;管理成本-水电借方余额。
检查主题: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运营成本和其他主题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14与生产和运营无关的支出
关键验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运输费,担保费,福利费”和其他相关成本费用科目,验证是否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以及税前支付支出。
支票帐户:成本费用帐户,例如生产成本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关联方”(财税[2008] 121号)
22租金
关键验证:合并企业的各种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将在建项目,财务成本,未确认的融资成本,管理成本-租金,制造成本-租金和其他主题合并,以查看它们是否为正确返回是否调整租赁费税:
29公司重组
关键验证:企业重组合同以查看其是否符合特殊的重组条件,以及交易中的非股权支付是否确认了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
检验主题: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0折旧及摊销
关键验证:验证资产评估,例如:通过验证诸如购买合同,发票,保险单和运单之类的文件来验证外包固定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验证折旧和摊销的会计方法和计算金额遵守税法。
检验主题: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实施审计收集的企业(A类)采用结算和结算方式,而征收固定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则无需进行结算。
A类企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解决:
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入账,尤其是当期资金是否仍然存在且确认为收入且未入账;
2.成本:检查企业的成本结转是否与收入相符,以及是否确实反映了企业的成本水平;
3.费用:检查企业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应计费用和税前支出项目是否超过税法标准;
4.税收:检查企业的所有税收是否都在争取提款和付款;
5.弥补损失:利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合法弥补上年(5年以内)的损失;
6.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调整和增加上述各项后,应当依法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和缴纳实际所得税。当年应付款。
企业在结算和缴纳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的事项是:
(1)薪金和工资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费用。职工薪酬包括:
(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员工福利;
(3)社会保险费,例如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基金和员工教育基金;
(6)非金钱利益;
(7)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关系的补偿;
(8)与获得雇员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其他支出;
2.税法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这里所说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的工资规定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当审计师确认工资合理性时,他们可以掌握以下原则:
(1)企业是否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建立的薪酬体系是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和薪水是否相对固定,工资和薪水是否有序调整;
(4)企业已履行了对所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鉴于上述情况,作为审计师,他们应收集有关信息,例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相关的测试表格,以核实公司工资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41和42条所指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公司的员工福利,员工教育费用,工会基金,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根据实际“发生率”在税前支付,提款额与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2)员工福利
1.企业会计准则在
企业会计准则中,员工福利被视为没有明确准备金标准的员工薪酬形式,并且目前对福利应付款项的处理没有规定,员工福利不再应计为员工薪酬的14%。员工的总工资。根据实际费用采用治疗方法。不再建立“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符合条件和费用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并计入成本费用,“实际支付职工薪酬”核销。
《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规定》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实际工资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关于员工福利的范围,税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理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计入其成本。根据受益对象确定的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 R&D支出”等主题。贷款:“雇员薪金-住房公积金”。
2.税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作了规定,企业根据适用范围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是根据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税法还强调,它必须是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在当期损益>实际支付额中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实际发生额,则应进行税收调整。相反,不增加税收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缴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应计入员工薪酬类别。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根据受益对象包括在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并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项目”中借用在建”和“研发支出”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职工薪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职工薪酬,并按照职工薪酬指南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扣除工资总额中5%以内的部分,超额部分不予扣除。
2.税法规定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
(1)如果企业产生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和佣金,但未超过以下规定的计算限额,则允许扣除;多余的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寿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后,扣除当年保费收入余额等计算限制的10%;
其他企业:根据与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交易的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
(2)在进行业务核算时,应将税收增加适用于支出和付款中超出税法允许的当期税收减免的部分。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1.会计制度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与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此期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处理父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服务时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国税发〔2008〕86号)第1条规定:“父公司是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的正常劳动成本征税。同时,第4条规定:“母公司公司提取费用,并且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税前。 ”
3.如果母公司在营业会计期间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则可以将子公司的支出扣除税前;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则子公司发生的费用为永久性性企业会计应加税。
(11)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1.会计系统规定,该帐户应根据实际付款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
2.税法规定:①滞纳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不得扣减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应增加税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的罚款,司法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政的罚款,都是不能扣除的行政罚款,应通过缴税增加。
3.商业会计基于对实际数据的实际扣除;税收的扣除额有限。
(12)捐赠
2.税法规定捐款分为:公益捐赠和非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公益捐赠。企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加税。
3.企业会计是基于对实际数据的实际扣除,税法强调应首先根据诸如公益捐赠支出之类的标准加以区分,然后按比例计算扣除额。;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增税项目将全部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该帐户没有区分赞助支出的性质,它将根据实际付款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帐户。
2.税法规定,只能实际扣除广告赞助支出,而不能扣除非广告赞助支出,应将其视为增税项目。
3.商业法规不论性质如何,所有会计处理都将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扣除;尽管税收严格区分,但只能扣除广告赞助费用。
(14)保留
除根据税法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外,不得扣除其他形式的准备金。
应减少应税收入的事项
1.居民企业之间满足股本投资收益要求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本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建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的实际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收益。
2.在纳税年度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部分,减按企业所得税减半。
3.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弥补企业损失的损失可以用下一年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补偿可以逐年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除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外,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的一半减半,以及该企业从事其他农业和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六。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营业收入,从项目的第一次生产和营业收入年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以及从第四年至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公司所得税每年减半。
7.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首次生产和运营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VIII。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予以额外抵减。%加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
9.如果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对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则可以在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扣除该风险投资企业。年根据其投资的70%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当年的扣除额,该扣除额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10.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以《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补偿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不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所得的收入,减至总收入的90%。
XI。购买节能减排设备时:如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则专用设备投资的10%可以征税。企业的纳税年度贷方金额。
12.非应税收入首先是财务拨款;第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收费和政府经费;第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