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2.法律依据为国税发〔2009〕31号。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预售收入直接乘以估计的毛利率”这样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是“当前税费不能扣除”的说法不符合国税[2009] 31号第十二条。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造房,则不得少于3%。
第9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应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为。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合并应税收入。
在年度纳税申报中,企业必须出具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11条企业在计算和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区分开发产品的期间费用和应税成本,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和未售出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
第十二条允许企业按照当期规定抵扣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
0:30
问题:1.房地产企业达到国税发[2009] 31号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是否应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就收到的款项(如定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结汇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可以清算并缴纳,是否可以从当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全额扣除预缴的不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完成的年份?
专家答复:1.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所有人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所有者的付款(如押金,预付款等),则全部-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不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所收取的款项(例如:押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结算时被视为预付税,可以完全扣除结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保证金”是指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消费者需要预先向家具销售商(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合同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双方均同意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家具卖方违约,“定金”双倍退款;当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存款”,通常可以将其视为“预付款”。“存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则“预付款”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卖方违反合同时,应无条件退还;当消费者违反合同时,他可以与家具销售商协商并要求操作员退款。如果双方另有协议,则应遵守该协议。保证金和保证金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1.交付保证金的协议来自合同。如果按金应交付但不按协议交付,则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交付保证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同意应交付但不交付保证金,则违反了主合同。2.当订金的交付和接收的一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预付款没有损失或两次退还,订金只能用作损害赔偿。3.押金的金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订金的金额由双方自由商定,法律通常不对此进行限制。4.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而保证金仅是单方面行为,而不具有保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