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扣除那些-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扣除分包么

提问时间:2020-04-30 02:16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30 02:16
最佳答案

建筑业是不是开了发票就要预交企业所得税

是的,建筑业必须在开具发票后记录收入。取得收入后,必须依法按季度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后正在做企业所得税结算

建筑业预交个税承包经营所得

一是在返回组织所在地后,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是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已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下面分别回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行业和异地工程工人,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务人员跨省和跨地区工作工资性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企业仅行使预提义务,不承担税金,因此不能扣除。

2.如果企业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则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8款,即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同的费用。

预缴税款是什么意思,税率怎么确定

预缴税款是确保平衡存储税款的一种手段。当前的税法规定,需要提前缴纳的税种有:按季度(每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半年)预缴的房地产税,按月(季度)预缴的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增值税等待。每月(每季度)报告的纳税期是在季度末(假日延长)之后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内。

水总[2016] 17号公告第7条预缴税金的计算

(1)如果纳税人使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租用不动产,则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预付税:

预付税费=含税销售额÷(1 + 11%)×3%

(2)如果纳税人使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除个人租赁房屋外,还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预付款税:

预付税费=含税销售额÷(1 + 5%)×5%

(3)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预付税费=含税销售额÷(1 + 5%)×1.5%

扩展数据

财税[2017]第58条第3条:提供建筑服务以获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后,从根据本条第三款获得的预收款中扣除分包的余额本段规定的预缴税率是预缴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条(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改革的征收与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且《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1)如果一般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采用一般税法计算税金,则在扣除所有获得的价格和超价费用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应在根据2%的预付税率按预付税款计算。

(2)如果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法进行税金计算,则扣除所有已获得的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的分包合同后的余额,根据3%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所获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扣除分包费后的余额,应按3%的征收率计算。交税。

建筑企业开外经证需交税款吗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供建筑施工的纳税人跨县(市,区)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算方法。

将税款预付给提供施工服务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然后将税款申报并支付给该机构所在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付税金:一般纳税人在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如果使用一般税法计算税金,则应从全价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补贴,获得的费用余额应按2%的预付款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各个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扣除分包付款后的所有获得的价格余额和价差支出,按3%税款征收率的计算应提前支付。

第5条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1.如果采用一般税种计算方法,则应预付税款=(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已付分包合同)÷(1 + 11%)×2%;

2.对于使用简化税款计算方法的税款,预付税款=(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分包合同)÷(1 + 3%)×3%。

如果在扣除所有价格和价外支出的分包付款后,纳税人的余额为负,则可以在结转预付款时结转税项。

纳税人应根据项目分别计算预付税款,并预先支付。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从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加价费中扣除分包付款,并应当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允许扣除。

以上凭证指的是:

(1)2016年4月30日之前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用作2016年6月30日之前预付税款的抵扣证明。

(2)分包商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指示进行施工服务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提前向提供建筑服务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税款,并向拥有该服务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税款。该机构位于。当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并选择使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仅在获得上述指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能扣除分包付款。

扩展数据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6] 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提前向提供服务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并向该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税。

暂时在其他县(市)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在出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签发“境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

“对外业务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提交的材料如下:

1.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2.发件人合同的正本和副本。

3.接线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国外业务活动的描述。(自制的,随附的模板)每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的要求,各市县的建筑公司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先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款应在注册地点申报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