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月度(季度)月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及其他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收集企业预付款申报单根据税法规定,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额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弥补。
该国新近更改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无法弥补损失。预付款期间无法赔偿。在年末,损失在年末得到补偿。吉林省将上述文件发布给新声明。季度预付款应弥补未收回的累计损失,这些损失占新预付款报告年度估计利润的30%以上。
例如:2006年亏损900,000,2007年应纳税金额500,000(已弥补2006的亏损),2008年第一季度盈利100,000。
“应弥补的累积损失”是90-50 = 400,000,其余的400,000未弥补;
如果企业根据纳税期的实际金额进行预付款,则“新的预付申报年度估计利润总额”应为10×4 = 400,000,然后“企业应根据未付的累计亏损来弥补符合规定该金额占新预付款申报表的估计年度利润的40%/ 40 = 100%(> 30%)可以得到补偿。
如果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则无须弥补的损失。
如果计算出的金额少于30%,则每季度支付预付款时将无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