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利润* 25%=应付所得税。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前后的差额,后者=实际应交所得税。也就是说,应税收入* 10%。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1)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从当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月中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单位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取消某些小型和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 52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是指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其中包括20,000元,下同)。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当计算并足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纳税期限为四分之一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元(包括人民币60,000元,下同)或非企业单位可以按照财税[2013] 52号的规定暂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如果小型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事商业应税项目,则应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商业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开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季度税为6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每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季度税为6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和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扩大小规模和盈利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和盈利的企业符合小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准收缴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有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相关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中填写,而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批准。
关于扩大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以将企业所得税征收减半的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公告>实施意见“上海国税办发〔2014〕16号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微利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并批准,但提交后在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公司的雇员和总资产应报告给税务机关备案。
(2)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中,满足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审计收集企业:
如果上一年的应税收入少于人民币100,000元(包括人民币100,000元),则该月实际累积的利润为“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付款纳税申报单(A类)”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应税所得的50%,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付税申报表“表(A类)”如果累计实际利润超过10万元且不足30万元(包括30万元),则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且本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累计额(A类)实际利润少于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的,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3)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符合获利小企业优惠条件的经批准的税收收集企业应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表中的获利小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申报时的缴费申报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