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支出中的“税金”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支出是可以从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扣除的支出。由于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会计口径和税收处理对于确定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具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公司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收到的行政罚款,记为“非营业费用”,这部分罚款已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但是税法规定,企业行政管理行政罚款不能在所得税的计算中扣除,因此这部分罚款应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示例:该公司将受到30,000元的行政罚款,会计的税前利润为80万。+ 3 = 830,000元,这30,000元不能在税前支付,因此必须加起来以计算所得税。
另一个例子:根据上面的例子,企业今年购买国债,获得收入10万元,记账处理收入,计税前利润80万元,税法规定从购买中取得的收入国债的免征所得税。因此,在计算因所得税产生的利润时,应扣除这部分收入。所得税按80 + 3-10 = 73万元计算。税前可支付10万元。
直接方法是从收入中逐项扣除可允许的扣除额,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是增加或减少会计利润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间接方法的调整是为了调整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其本质仍基于税法是否允许扣除。
会计利润的计算,无论税法是否允许扣除,都将作为计算利润的费用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法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税前支出也称为税前扣除,其中“税”是指公司所得税。税前支出是可以从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扣除的支出。由于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会计口径和税收处理对于确定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具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一家企业将受到3万元的行政罚款,其税前利润为80万元。但是,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税所得(称为应税所得)不是80万元,而是80+3 = 830,000元,这30,000元不能在税前支付,因此必须加起来以计算所得税。
扩展数据
坏帐损失在公司所得税之前列出,并且必须符合公司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的某些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计算获得的收入时,应扣除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损坏,报废,财产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等等企业蒙受的损失,从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四条规定,除贷款外,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索赔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取消,或者被吊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还;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失踪或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还清;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
(5)由于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恢复。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视为会计损失,则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但情况应予以说明发出特别报告。
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0元或不超过该企业年收入总额的十分之一的企业应收款被视为会计损失,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该解释情况并发表特别报告。因此,企业需要准确确定资产损失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支付的有关条件,并准确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