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税[2003] 16号
(1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所有收入中扣除代表业主支付的水,电和煤气以及代表出租人支付的水,电,气和租金是营业额。
对于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则必须确认已经发生了应纳税额;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日为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的凭证之日;票证的第一张,即票证的发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当期损益,无论是否支付收到或支付,被视为当前收入和支出;不属于当期损益的,即使本期已收付款,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损益。除本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答案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重复服务收取长期服务费。提供给客户的劳务活动发生时被确认。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有关收入应在发生相关劳动活动时分期确认。
答案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9款的规定(财税[2003] 16号);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所有与管理相关的收入的余额减去代表房东支付的水,电,气和租金,以及代表租户支付的水,电,气和房屋的租金,即营业额。因此,对于收取的其他费用,取决于它们是否在上述免赔额范围内。
因此,收款将不收取营业税,只收取营业费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所收取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