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食企业所得税-中储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问时间:2020-04-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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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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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企业是否缴所得税

我来回答:如果房东的企业是中粮集团的直接子公司,则收取的仓储费无需缴纳所得税。中央政府

储粮的性质是,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只能储藏国家储藏的粮食,而无权自营粮食。只要企业名称为:中央储备粮的某个直接仓库,该储备库是中国粮食储备北京管理公司的下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谷物仓库的土地税等将全部免税。国家食品管理局有一些旧文件。

如果企业名称是某个国家谷物储备并且由当地谷物局管辖,则除了免除国家储备营业税,土地储备补贴收入,轮换补贴,利息等外, 。,必须缴纳其他税款。

哈哈,我找不到国家食品局的文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中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1] 13号(2001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的税收政策规定: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接粮食财政部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中国储粮公司及其直接储粮基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经营过程中订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接储粮作中央储备粮(油)业务的房地产,土地,车辆,船舶,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营业资金单位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用税。

我国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审计征集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要求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已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预付款时间,他们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一半;如果在纳税年度中预平均了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2.以固定费率收集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这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如果在预缴期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则有资格享受半税政策。

3.收取固定金额的企业。如果有必要按照减税政策规定减少固定金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果预期能够满足当年的要求,则预付款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减半。政策。

5.预计今年的新成立企业将符合今年的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预缴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所得税是不同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有时,收入分为会费,工资收入和意外收入(例如彩票奖金)。所得税,又称所得税和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所得税是一种税种,由自然人,公司或法人征税。世界各地有不同的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和多个统一税率。所得税是指所有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的总称。

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公司税称为公司税,通常称为获利企业的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一些国家对个人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应向政府支付的法律规定的收入的一部分。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粮食和石油储备的管理与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为了确保粮油储备的数量和质量真实,良好,可以在迫切需要时调动和使用它们。政府为管理粮食和石油储备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粮食企业更好地执行有关政策,现在结合国家和省级税务部门制定的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应用。

1.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 68号《关于免征储备粮和补给政策性收入税收的通知》。国有粮食企业获得的石油”[1996]财税政政第15号和浙地税[1996] 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粮油而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粮油政府储备包括国家粮油储备,国家粮油特殊储备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储备的粮油和用于调节粮食市场吞吐量的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从上述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保管上述政府粮油储备中获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的粮食,石油和石油储备的轮转,储存有关的利息支出补贴,可以免征营业税申报。

2.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2 [1996] 154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分配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为:经指定的使用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免税额,直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为零。所有其他补贴收入均按规定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文件的精神。结合粮食和石油储备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可以宣布粮食企业在购买,销售,调整和储存粮食和石油储备中获得的粮食补贴收入,以减税。

3.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浙国税发〔1997〕97号,浙财水政〔 1997]第7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粮食购销和储藏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业务(政府保留的食用植物油销售除外)应加增值税。按照规定征税。根据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每年初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确定当年免征增值税的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税务机关应当审查并确定免税条件。如果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进行验证和评估,则不会给予免税;第二,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时作出应税和免税声明。每年年初,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交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中的免税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核实免税额。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晶体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 12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率已从10%提高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