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部分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外,企业工资中的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得超过扣除额,并扣除2.5。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占总工资的百分比扣除和税务部门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结算和支付调整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可在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的2.5%以内支付
法规
根据实际支付的薪金总额的2.5%,超出部分将被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中国注册并实施审计和征收的经鉴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以及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总额的8%以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与技术所得税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No. 59,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日末)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根据实际支出为软件制造公司,动画公司和集成电路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