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所得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应将获得的政府补贴视为投资接受,即政府收到的补助资产与投资资产有关。税收处理提供了估值,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政府补贴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政府奖励收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列为免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被扣除。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应按正常方式申报税款。
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待遇。可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提供规定的资金支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资金产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我认为,第三个条件是最难实现的。
相应的文件是“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