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免征公司所得税。
根据《关于免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通知》的第1条,对于2012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企业和个人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个
1.是否对债券利息征税取决于债券的性质: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除所得税,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收入的应税所得总额按适用于企业的所得税率的25%征税,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收入的20%计算。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的通知》:
1)企业和个人在2009、2010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中,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国务院批准,发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发行计划不同的市级政府债券。
2.债券类型和税收范围:
深圳债券分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独立交易可转换债券,中小型企业私募债券等。除免征利息所得税的国家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外,所有其他债券均应缴纳利息所得税。
III。各种债券的所得税率,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
1.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A,在债券利息支付时代,由赎回机构(通常是证券公司)持有的公司债券代扣个人所得税。
B,持有的其他类型的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独立交易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其他债券,在债券利息支付时代,发行人预扣个人所得税。
2. QFII和RQFII须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债券支付时代,发行人预扣企业所得税。
没必要。
财政部于2011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免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的通知》,指出企业和个人从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获得了利息收入, 2010和2011,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债券,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和发行计划不同的市辖市。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是依法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并已对2014年底以非政府债券形式存在的政府债务进行筛选和认定。
新预算法实施后,当地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借入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借入的债务由国有企业偿还,并且地方政府不负责还款;地方政府充当投资者应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截至2015年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人民币。如果以债务比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务资源)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则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公认的警告标准。
根据中央统计局发布的GDP数据,将10.66万亿元人民币的中央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的债务比率(债务余额/ GDP)为38.9%,较低比欧盟的60%警报一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的水平。
201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政府债务限额增加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增加1.18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为7800亿元元和专项债务4000亿元。
2016年,地方政府新增了债券基金,主要用于重大公益项目支出。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新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实现稳定的经济增长,缓解实体经济去杠杆化,弥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事业。
不需要税。
1.到目前为止,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减免为:
(1),国家债务的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与机构和市场实际相关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对于企业和个人,地方利息收入2012年及其后发行的政府债券,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和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文件:中国于2014年和2015年发行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
因此,1.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及其他权益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因此,第2项,参加公司A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