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预售产品时会预收房款。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不含增值税的营业税作为企业所得税预评估的基础。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三季度通过出售房屋获得预付款10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三季度提前支付企业所得税25美分硬币:
1000万元÷(1 + 11%)×10%×25%= 22.25万元
如果属于“建筑许可”合同中规定的旧房地产项目zd项目,且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之前,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5%)×10%×25%= 23.81万元。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房地产企业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明确:对于在完成之前通过预售出售的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筑物,附件,辅助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首先根据估算的税金总额按季度(或月)计算余量当期毛利金额应从当期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扣除,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结清已开发产品的税费后予以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一般会计核算方法是根据本期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的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缴纳。您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用“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建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借贷“银行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所对应的所得税在应纳税额栏中反映,并表示为负数。如果房地产公司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未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则笔者认为预付所得税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使用。 “递延预售税房“预付所得税”的科目与上述相同,但在年底,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所对应的已付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需缴纳“递延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中反映了“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借入“递延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借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