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预售产品时会预收房款。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将不含增值税的营业税作为企业所得税预评估的基础。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第三季度通过出售房屋获得预付款10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三季度提前支付企业所得税25美分硬币:
1000万元÷(1 + 11%)×10%×25%= 22.25万元
如果属于“建筑许可”合同中规定的旧房地产项目zd项目,且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之前,则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 + 5%)×10%×25%= 23.81万元。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不少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一个
也就是说,根据预售收入和上述应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公司所得税率为25%。
例如,如果一个地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收入为1500万元,并且该开发项目按照该地标分布在地级和地级市区以及郊区上述规定(2),必须至少为10%,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 375,000元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全文
为了使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这四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等沿海地区受益,湛江,北海等港口城市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他们对外国,香港和澳门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商人)对在这些特殊地区和城市进行投资特别感兴趣。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独立商人的商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统一工商税,应给予优惠待遇。
1.经济特区
1。从事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经企业申请并经特区税收主管部门批准,从获利之年起第二年在第三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将所得税减半。
2。从获利年度开始,经企业申请并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事服务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超过十年。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一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年。
(2)如果需要减免对特区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3)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汇出国外企业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5)特区内企业进口的货物,应缴纳统一的工商税。特区的管理线完工前,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配件,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于工商统一税收;受国家限制的车辆和耐用消费品,要缴纳统一的工商税;各种矿物油,烟草,酒精和其他日用品的进口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的一半缴纳统一的工商税。特区建设线建成后,各种矿物油,烟草和酒精的进口仍将按照税法规定的统一工商税率征收一半;其余的进口商品将免征统一的工商税。携带进口卷烟,葡萄酒,行李和家庭用品供个人使用的商户,在合理的范围内免征统一的工商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应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少数国家限制或另有规定的产品除外。
(7)在特区内销售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各种矿物油,烟草,酒精等征收统一的工商税,税率应为规定税率的一半。税法;特区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少数派产品要加收或减收统一的工商税;其他产品不再需要缴纳统一的工商税。
(8)特区企业应将已减免关税的商品或在特区内生产的产品进口或出口到内地,并按照规定补足统一的工商税。进入内地时税法的规定;内地自用的行李,在合理数额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9)来自从事贸易,运输和服务业的经济特区企业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统一征收工商业税;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统一税。在成立初期需要对上述企业进行定期减税或免征统一工商税的,由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决定。
(10)在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者的企业所得税和统一工商税减免税为:按照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2.沿海14个沿海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立生产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独立经营(以下统称)作为开发区企业),从事生产,营业收入等对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降低15%。其中,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市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年。
(2)如果需要减少或免征开发区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应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3)开发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汇出国外企业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开发区企业自用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备件,零件,车辆和办公用品的企业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开发区企业使用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和零部件加工产品进行内销的,将对其所使用的进口材料和零件征收统一的工商税。
(6)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7)在开发区的企业工作或居住在开发区的商人,携带进口的家用物品和车辆,根据以下文件的证明文件,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免除工商业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税。
3.沿海14个沿海城市的旧城区以及汕头,珠海和厦门的市区
(1)在沿海14个沿海城市和珠海汕头市区的老城区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商人的独立业务经营中的生产率和厦门(以下统称为旧城区)企业(以下统称旧城区企业),所有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或涉及能源,交通运输的项目,以及港口建设,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对于不符合前款减税条件但属于以下行业的老城市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以下价格折算20%税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工,建材行业;
3。轻工,纺织,包装业;
4。医疗设备,制药业;
5。这些行业中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和加工业;
6。建造业。
旧城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上述优惠税率,并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如果需要减少或免除对旧城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4)旧城区的企业免征统一的工商税,作为对自用的生产设备,商用设备,建筑材料以及运输和办公用品的投资和额外投资。
(5)旧城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统一的工商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6)旧城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备件,零件,包装材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免征统一的工商税;用于生产国内产品的零件要按规定征税。
(7)在旧城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携带进口的家用物品和车辆的商人,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合理数量的统一工商税。市人民政府。
第四,实施日期
这些有关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将于1984年生效;统一工商税的减免从1984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