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地接受虚假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不是合法的减税证明,也不得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再次从实际的销售方获得发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34“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并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前端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成本,费用,税款和损失进行的核算。
补充: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获得的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项和亏损。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两个方面:(一)符合国家有关公司财务和会计处理规定,并与税法规定一致的扣除项目; (2)税收调整项目,即财务和会计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项目,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额进行扣除。
应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目前,工资的税前扣除方法有三种:1.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总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法; (二)餐饮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扣除工资的方法;实施基于税的工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