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调减

提问时间:2020-04-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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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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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可否作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信贷。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总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基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本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用作非应税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问题及税务处理

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未支付的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使用该资金后需要归还的资金。收到款项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缴纳在付款时,该金额不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 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那那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下列收入为非应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在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了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管理,但国务院和国务院的财税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采取的灵活调整措施,利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来鼓励和支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原则规定了两种优惠的税收减免。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他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免税;提供减免税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执行。税制改革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政策性强,影响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对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产业,即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业和兽医站和水产养殖站。生命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所得暂时免征所得税城镇中的其他机构。;将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转让给服务于各个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学。从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公司或营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开放之日起免征所得税的第一年,新成立的从事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所得税将在第二年减半;新近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中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营业开始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可以减免两年所得税。

(3)除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并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以大型煤as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为了处理其他企业的浪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企业设立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1年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境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三年税。

(五)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进行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技术转让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暂时豁免征收所得税。

(6)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企业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减免1年所得税。

(7)对于新设立的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城镇失业安置人数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税务机关可以对3年内的所得税进行审批;期限届满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将所得税减半,为期两年。权威。

(8)高中以及经营工厂的中小学暂时免征所得税。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转移街道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名残疾人”的安置占总数的35%以上生产人员,所得税暂免;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