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免征所得税,因此无法单独计算增值税返还并为企业所得税支付。但是,如果未如实记录退还的增值税,并且将来进行税务检查和调查时,将支付并处以罚款。
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公司应向海外公司支付利息或当期应缴纳利息时,代扣代缴外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根据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如果在海外单位或个人的领土内发生应税行为,并且在该领土内没有经营组织,则购买者应为增值税预扣代理。
《将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的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有经营组织领土,购买者应扣除增值税债务人。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扩展数据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国内所得税率和收入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获得相关可调节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收入应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全部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种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当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和还本付息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因此,除出口退税外,减少的增值税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 87号规定了第二条所述的专用非应税金融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综上所述,只有满足特殊目的金融资本要求的增值税免税额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是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实施的,此处不再重复适用于2008年之前适用于增值税免税的原始公司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