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贯彻有关支持个体户和离退休军人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号) ):“二,面向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街头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加工企业和小社区单位中,新增加的职位中,当年新录用的个体户退休士兵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根据当年的实际招聘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提高50%。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服务型企业”一词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试点的通知》增值税营业税”-财税[2016] 36号编号附件)在“房地产租赁服务”,“业务支持服务”(不包括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企业活动范围内并按到“私人非企业《关于设立单位的民办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51号令),对已登记设立的非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
纳税人根据招聘企业的数量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来核实企业的减税和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中,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将每月扣除。如果纳税人应缴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并限制地方教育附加费;如果实际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大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应限制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在纳税年度
,如果企业的实际增值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企业所得税结算时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扣减未在当年完成,则扣减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金额;今年企业中每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12×配额标准。
企业从招募自雇退休士兵起一个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月份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最新招募自雇退休士兵“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休服役证书”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休服役证书”; (二)企业与新聘个体经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3。自雇退休士兵今年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4.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书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减免税办法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2019年12月31日之前3年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继续享受直至3年届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关于优惠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 93号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城市”(国办发[2004] 10号)。关于精神,现将有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新成立的服务企业,以安置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安排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到达其雇员如果总数超过30%,并且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则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并由税务机关审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个体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但经核定后经税务机关批准,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计算得出的减税率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当年企业自雇的城市退休新兵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
2.对于新成立以安置自雇城市退休军人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安排的自雇城市退休军人人数达到雇员总数的30%以上,并签署了一份与他们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合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并经税务机关审查后,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新安置的城镇个体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但经核定后经税务机关批准,签订了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计算得出的减税率将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员率=(企业当年新录用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数÷企业从业人数×100%)×2。
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的新成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应安置一名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并与该人签订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应由税务机关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根据审计,每位自雇的城市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公司减免税人民币2,000元。如果当年的扣减额不够,可以将其结转到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3.关于自雇城市退休军人的通知,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支持自雇城市退休军人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第10号)从事以下行业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雇人士(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除外)自收到税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及建筑税。税务登记证,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和荒水开发的人应从收入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养殖业的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从事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畜牧,水生动物育种和疾病预防业务的人员按照现行营业税法规缴纳营业税。
4.本“公告”中的“新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企业自身优惠政策的意见。城镇退役人员就业”(国办发〔2004〕10号))发行后新成立的企业。原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组,扩建,搬迁,生产转移以及吸收新成员,变更领导或从属关系以及更改企业名称的行为不能视为新企业。
本“通知”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中提到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拥有商品营业场所和柜台,不生产自己的产品并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参与其中的百货商店和超市在综合商品的销售中,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的个体经营城市退休军人参照城市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署了《个体兵自营职业退休协议》,并收到((退役士兵自营职业“中士”和应征者。
五,以上优惠政策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退税已经退还。
第六,本通知发布后,现行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按照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同时应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原始优惠政策,则企业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
7.享受个体户城市退休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