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型纳税人公司,第一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答:该政策明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盈利性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上限将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且年应税所得偏低对于利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利益。经审计的征收企业为上一纳税年度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预付的实际利润,在预付期间累计的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2.如果您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款,则可以享受半税的减税政策。
固定税率的税收征收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预付期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的,可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如果固定收益企业需要按照半征税政策减少固定金额,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始措施收取。
上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预付款项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预计不超过50万元,可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如果符合本年度小规模营利性企业要求的预付款项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一半。
在预付期内享受半税政策且在年度结算和支付期间不满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