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从财产转让所得中征税。并根据转让价格减去购买股票的原始价值减去购买时发生的合理费用乘以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人是法人,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投资收益,并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支付股份溢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二条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39号〕第三条所述的税收优惠条件不能重叠,选择时不能改变,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常规免税和减税。执行细则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不能同时享受常规免税和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只要满足条件,其他税收优惠就可以享受。
情况1: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遵守这项法律。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征税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了网上采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得税。
情况2:非居民企业
情况3: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
为了使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避免因过度分类而造成的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类,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类别。指标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企业时,是指“职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超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小型和盈利企业标准中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从全年的月平均值调整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案例4:超过边际利润标准的企业
微利是指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低于特定标准。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前一一年的损失。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考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纳税人为“微利人”。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予享受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第一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第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税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5: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适用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小型,牟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禁止类主要是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新建;限制类别以“行业限制+地区限制”的形式制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可以参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升级的行业或项目。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从事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合格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行业的性质和分类应基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以确定小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案例6: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因此仅对获利的企业征税。由于亏损企业没有获利,他们将无法享受微薄利润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无论是减税政策还是半税制,都是针对有利润的公司的。这与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对于亏损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本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损失可在未来五年纳税时结转。
情况7: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缴纳减免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明确:(一)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税。享受免税或期满的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免税和免税的规定,并按规定报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2)在批准或备案类别中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有义务保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以供参考。纳税人不能在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并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纳税人首次提出减免税备案或更改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以审查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申请的准确性。通知纳税人适用政策的变化,如果他们不符合减税或免税的资格,则应按照税收征管和退税的有关规定对已收到的减税或免税进行追回和处理。行政法。(三)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经济保证部门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证部门协调沟通。改正后,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条件,并敦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提供证明,造成未缴或未缴税款。例如,企业在预付款项中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在年度结算和结算中不符合中小企业的条件时,应按照规定补足减税额。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指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持有政府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的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十二个月投资收益。
第84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所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也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组织相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用于注册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
(4)财产及其果实不得用于分配;
(5)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该组织取消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由注册管理组织捐赠给该组织具有与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社会公告
(6)投资人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VII)员工的薪水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在未分配的阶段进行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程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85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有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规定。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培养选择新品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农业机械的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种植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发展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8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钥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收入,自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首先获得该项目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本条规定的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以及内部自建和自用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海水淡化等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第89条对于依照本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物品,并在减免税期内转让的,受让人可以自转让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间的规定税收减免;如果在期限届满后转让减免税,则受让人可能无法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
公司所得税法第90条第4款,合格技术转让收入的第27条第4款被免除或减少公司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移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1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款的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下收入可免征公司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是指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将颁布实施。
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华民国民族区域自治。
在民族自治地方,国家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企业对残疾人安置的工资额外扣减,是指企业在安置残疾人时给予残疾人的工资扣除。根据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对其他受国家鼓励由国务院解决的职工的额外工资扣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97条(第31条,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风险投资企业使用股权投资对一家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从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第9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提到的可用于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和更换速度更快;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低折旧期限应不少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所得税减免”,是指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并且生产国家不受限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收入将减少到总收入的90%。
前款所称原材料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指的税收抵免是指购买和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的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和“有效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专用”“及“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特殊企业所得税优惠”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专用设备投资中扣除应纳税额的10%。该年企业的百分比;如果抵免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转让和租赁的企业,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
第101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并报送。报国务院批准公告后。
第102条: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其优惠项目,并合理分摊企业的定期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