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8条,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8%-20 %。换句话说,建筑业的最低应税收入率为8%。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三种税种,即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1)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半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减免20%(简称减免)税率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优惠政策(简称半减税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第1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年响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少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的第6条规定,小型牟利企业应在2014年及以后的年份申报和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请按23号公告规定了实施。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条的规定,关于通过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大小微企业的规模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税务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您可以从预付款链接中享受优惠政策,并在结算后统一处理。详细信息如下:
(1)对于通过审计收取的微薄利润,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人民币),则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的支付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十万元的,可以按照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预缴;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半税政策。根据上一年的季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小型预营利性企业可以在预缴期间享受优惠政策。
(二)对于固定收益的小额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人民币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应当预先计提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按照优惠政策进行。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半税政策。
(3)对于新成立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如果预付时的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100,000元,则可以按照减半减税政策预缴税款。 ;,应停止享受半税制。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有关小规模微利企业通过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大规模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包括采用审计征集和核定征集的方法的企业),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的规定,有关小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大规模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包括采用审计征集和核定征集的方法的企业),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关于为纳税人提供税率的第八条批准暂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于较小的边际税率自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之日起废止。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应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中扣除,并且可以弥补前几年的损失是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和小利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第251号)第2条规定,在小型和低利润企业中,“雇员人数”是根据当年的平均雇员人数计算的,而“总资产”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年初和年底的平均资产金额。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提高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2014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万元(含下同)至3万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条的规定,《关于通过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大小微企业的规模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结算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查批准,但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企业员工也应3.总资产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条的规定,《关于通过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扩大小微企业的规模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付和年度结算中,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无需税务机关的审批。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第1款规定了对收取的小额利润的检查对于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已满足小规模盈利企业要求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及预付款期间的累计实际利润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停止享受半税政策;本年度采用上一年度的季度(或每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对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和小规模利润企业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3条第2款规定,小规模征税对于低利润企业,如果符合上一纳税年度的小型低利润企业的要求,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则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将不再享受一半的税收政策。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中小企业规模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具有固定税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固定利率税收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调整固定金额,并按照原始方法收取固定金额,而无需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解释”本文是关于税前扣除中收入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本文是《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扣除。支出类型很多,形式也不同,与公司获得的收入之间的关系也很多样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支的原则和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会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各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通常只对与收入相关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也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最初的外国税法没有直接规定这一点。新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阐明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这是企业发生税前扣除所允许的支出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各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和方法的基础。法律和这些法规。但是,在何种情况下,企业的支出构成“合理合理”的支出,由于立法方式和总体框架的原因,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直接对其进行定义,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应纳税额的金额,因此实施细则有必要对其进行定义,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理解本文的规定:
1.与收入有关的费用
“与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具有相对更大的灵活性。如果将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任何支出定义为“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则必须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无限制地扩大,这超出了支出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形式的企业支出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相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并进一步实施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本文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所谓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或可以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实际支出流入。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首先,这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和实际的经济利益。例如,生产企业购买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而服务企业则收取服务费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购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是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实际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并且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允许税前扣除的此类支出应为流入,可以为企业带来可预测的经济利益。尽管企业的此类支出未直接或立即显示为相应的实际和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或判断,如果与此类支出相对应的收入是可预测的,则此类支出支出也是“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例如,公司的广告支出,尽管这些支出并没有立即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根据社会上一般理性人士的理解,这种广告将增加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或服务,并增加其他们之间的认可度反过来促进了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并增强或增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它也应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因此,相关性的特定判断通常基于对支出的来源和性质的分析,而不是对支出结果的分析。例如,公司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而提起的法律诉讼,尽管管理人员摆脱了法律纠纷,并帮助他们致力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其结果的确可能对企业的经营有利,但从本质上和根本上分析了产生的诉讼费用属于管理人员的个人支出与企业的应税所得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支出。在起草法规的过程中,有很多意见认为“直接相关”一词是不确定的且不可操作,因此建议删除“直接相关”限制。考虑到任何语言的表达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说绝对不存在并适用于机器的法律文本,并且“法律不足以自雇”,企业所得税法该规定的执行还取决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管“直接相关”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它符合法律的一般习俗和要求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要求。税收制度的要求还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某些指导方针和限制,因此有必要保留它们。
2.企业产生的合理支出
合理性原则是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基本原则,这是基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最初的国内外税法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要求。尽管统一的新公司所得税法第8条确立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但在考虑整个框架和样式的基础上,并没有“合理支出”的直接定义,例如““合理支出”,其范围有多大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标准和范围,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实施细则需要相应地澄清。因此,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惯例的必要,正常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同一行业的工资是否差异太大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整利润水平,逃税,加强中国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理解:
首先,应扣除的支出应为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支出。对于所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惯例,目前尚无统一和权威的解释,而各种因素(例如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社会现实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使用机械的,直接适用的公式和语言。定义生产和运营活动的例程。为了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有必要借鉴社会经验,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活动目的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和可预期的企业效果。假设。是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还由税务机关作出一定的判断,可以增强税务机关的主动性。
其次,企业产生的合理支出限于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是指企业在发生费用时应扣除的期间。必要和正常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含义,即企业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支出,是企业的流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必须支付的价格,该价格符合社会普遍常识,并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法律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