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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迁移或处分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公司政策调整或处置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收入的原则和精神:1。本通知中所述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处置是指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公司需要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以及从政府那里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根据规定的标准。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的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应恢复原状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搬迁后的业务,并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益购买,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应当予以批准。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建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搬迁或处分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上述方式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