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体现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种形式中,其中一些已在“帐户应计失败”中得到确认。
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同时满足87号文件的三个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根据政府补助收入当年的总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获得政府补贴时,应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了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
1.政府补贴的税收处理:政府补贴的税收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具体的介绍如下:
(1)非应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计提预提费用。总收入中包含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指定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3.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