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企业可以按规定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分别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来源的估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况下,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改变,可以视为资产的内部处置,并且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税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11条:“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扩展配置文件:
折旧方法
平均年法
也称为直线法,它是一种以平衡方式将固定资产折旧分配到每个期间的方法。每个期间应计的折旧额相同。
年度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始值估计的净残值)/折旧期限(也为月)。
工作量方法
一种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的方法。在计算时,首先要计算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然后根据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乘以预期使用的总工作量来计算某项固定资产的每月折旧额。
这是当今使用的最简单,最常见的方法。
年和方法总年数
方法是通过将固定资产原始值的净值减去残值乘以逐年减少的分数来计算年度折旧额。序数之和。如果使用寿命为10年,则分母为: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55,第一年的分子为10,第二年的分子为9,依此类推。
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值-残值)╳可使用年数÷可使用年数的总和
年总和方法的折旧公式:年折旧率=该年中的可用年数/每年可用的总年数=(预期使用寿命)/ [预期使用寿命×(预期使用寿命)+1)÷2]
年折旧率=年中仍可用的年数/每年中可用的年总数=(预期的使用年限-使用年数)/ [预期的使用年限×(预期的使用年限+ 1)÷2]金额=应计折旧总额×年折旧率
年总数= 5 + 4 + 3 + 2 +1 = 15或= 5×(5 +1)÷2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