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费是补偿金,而不是收入,因此它不是应税收入项目。
搬迁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第一次政策性搬迁收入缴纳之前,缴纳税款
以下资料应提交分局税务服务中心的“综合验收”窗口记录:
1.公司对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的解释;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已被征募,拍照并挂在原始被占土地上的文件;
4.政策搬迁补偿金总额和政府确定的实物补偿计划(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5.政策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计划或项目的更换);
6.对于货币补偿,应提供来自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直接收入的收据和会计凭证;
7.中介机构签发的结算和结算验证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复印,注明“此副本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五年期满后的第二年,纳税人应在年度结算报告之前提交以下信息:
1.概述所获得的保单搬迁收入的用途;
2.企业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安置实际支出计划,项目设立文件等材料;
3.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4.中介机构发布的关于结算和付款结算的验证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免征和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收入分为四种。公司获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首先,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搬迁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或者购买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物业,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新的固定资产和从搬迁或处置中获得的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企业没有更换或改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第四,从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之日起5年内(包括搬迁年份)。(2)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