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并非所有的政府特殊补贴都是免税的。
如果确定补贴是免税的,则直接在第三份报表中填写免税收入作为减少项就足够了。
在第14行,非应税收入的减少列。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当期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这里有不同的情况要处理:
1.所有收到的资金都将在5年(60个月)内用完。企业实际收到财务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入”,不包括在税法总收入中。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折旧和摊销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资产形成时进行计算时间,然后从“递延收入”转移到当前损益。
但是,由于税法中没有将每年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计入总收入,因此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相应的支出或折旧及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它应该对应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和减少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的所得税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尚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也未还给相关部门。暂时不计入“递延收入”帐户中的余额为了确认收入,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将税法纳入总收入,因此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已发生或已形成资产的实际支出的折旧和摊销期间确认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
也就是说,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入”科目中的金融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的期间中全额扣除,其税基为0,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形成可扣除的临时差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为第六年“递延收入”帐户的账面余额,这将减少未来的“递延收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税收入。
根据《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支出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税收入。
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