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扣除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职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的部分。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在当时进行;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职业教育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必须确实发生,并且企业的支出必须确实发生,只能累计,并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不能扣除非实际支出。例如,该公司已根据总工资计提了8%的员工教育资金。如果这笔钱在当前期间没有用完,则应征税并增加。
扩展数据
企业参加社会学术教育的人员和个人取得学位的在职教育,应由个人负担,不得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个人教育费用不能计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个人承担。
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款:管理费用-员工教育费用
销售费用-员工教育基金
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员工教育资金
研发支出-员工教育基金
贷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计额)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当一般纳税人花费其雇员的教育资金时,他们可以在获得特殊机票时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准备金)等。
问:2007年末,公司员工教育支出的账面余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于2007年计提,未实际使用。在进行所得税结算时进行了税收调整和缴纳了税款) 2007年部分); 2008年,公司累计吸收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所得税结算时如何进行税收调整(2008年总工资为622万元)?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待遇规定的第五条。年份职工教育经费,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未使用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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