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缴纳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或纳税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操作的结束税法,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当期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并结清年度公司所得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四分之一的纳税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制后,福建省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如果纳税人采用1个月或1季度作为纳税期限,则应在届满之日起15天内申报税收;如果需要1天,3天,5天,10天或15天作为纳税期,从到期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从下个月的1月1日起15天内申报税款,并在上个月清算应付税款。提示:纳税申报期通常是从下个月的1号到15号。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则将推迟一天;如果在每月的1号到15号连续3个以上法定假日,则为免税期天数被延长。纳税人可以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费日历。对于按季度报告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制后的第一个报告期为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