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解释如下:
您的公司是子公司,独立法人,不属于非银行企业的内部业务组织。此规则不适用。
如果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将涉及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获利并将投资利润返还给母公司时,母公司也将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在母公司的帐户不独立,则子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利后,母公司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第一条,下列非营利性收入为:组织是免税收入:税收收入和免税收入是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银行存款的利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投资分红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税[2009] 69号文件:4.自2008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中所分配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一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子公司在分配之前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不必重复缴纳。即使子公司享受优惠的所得税减免政策,而母公司却没有,投资收益也不需要弥补母公司税率的差异。
如果您符合要求,请给出满意的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