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我可以告诉你的是,首先收取然后返还的所得税是一种财政基金,具有特殊目的。所得税结算后可用作非应税收入它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疑金额中,但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支出的支出。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非应税收入:一种是财政拨款;另一种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管理费和政府经费;这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这表明财政拨款是非应税收入。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未列举财政补贴。因此,财政或政府补贴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下列收入为非应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在这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作了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管理,但国务院和国务院的财税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