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共慈善捐款需要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捐赠金额。禁止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当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所得税结算时,应增加税收。符合相关公益捐赠条件的个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产生的公共捐赠支出。
第51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中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现在可以完全扣除的慈善捐款只能通过县级以上的慈善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和玉树地震灾区捐款。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应计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而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添加到当期坏账金额中来获得。规定。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