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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参阅《企业政策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16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即扣除搬迁费用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搬迁收入。
在企业完成搬迁的当年,搬迁所得应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17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对于搬迁完成的年份,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开始,在5年(包括搬迁年份)内,任何一年都完成搬迁
(2)从搬迁开始,搬迁期限为5年(包括搬迁年份)。
第18条
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为负数,则为搬迁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选择搬迁损失进行税收处理:
(1)在搬迁完成的那一年,应一次扣除为损失。
(2)从搬迁完成之年起,分为3年,并在税前平均扣除。
以上方法是企业选择的,但是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
回答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迁移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搬迁后恢复原有的或经转换的新生产经营业务,并利用企业的搬迁或处分收益购买或构造相同或相似的性质。 ,目的或新固定资产如搬迁前一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置换),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从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支出中扣除技术费用。转换费用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以收入方式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上述方式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