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第六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章第13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创收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由付款人代扣代缴。成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因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施了源头扣缴,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源头扣缴的范围,即合法扣缴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动服务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有关居民企业是否要承担预提税和预提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指定。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减税要点
(1)记录系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在变更年份的所得税结算和付款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作为记录。
从减少纳税人处理流程的当前政策方向来看,我们应尽量减少备案,并采用一种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信誉。
(2)合理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所谓“合理”,是税务机关有更大的经营空间,但纳税人更难掌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会延长折旧年限以减少当期成本和费用,否则税项可能无法弥补损失;当获利时,折旧期会缩短如果变大,成本将增加,纳税额将减少。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调整企业。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的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财务软件。应该从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中扣除吗?无形资产的最小折旧期超过十年,并且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是,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期限缩短为两年,但是需要记录下来。
(3)及时性:如果企业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且已经按照规定扣除了税前收入,则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变更会计政策。 。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各项支出的调整额,应当直接进行调整,以改变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业务支出的年度扣除,不得额外扣除。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具有相似的含义。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已扣除税前。由于政策变更,以前的事情需要调整,例如2014年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年,则调整2013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亏损,并在弥补时对未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您缴了更多税不允许退税,并且只能在未来几年内扣除税款。
(4)可追溯性:对于前一年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中已确认并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在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经更正的金额可以追溯调整营业支出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间应当符合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
先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能有一定的回收期。根据现行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讨论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框架。
(V)一致性: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企业财务报告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包括税前扣除,例如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之前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当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之后,作为当年的税收调整项目,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支付的税款,那么必须在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支付,那么如何计算呢?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以前的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当期记录。如果产生重大影响,则进行年度损益调整,这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