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
如果它是一家具有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则不必在当地申报,总公司应集体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它们都不是独立会计,因此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不再使用独立会计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的居民企业(指省际,自治区)。地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贵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大连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付款方式,请参见《关于印发省际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盐[2008] 10号)和国税发[2008] 28份文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上有明确规定,日期为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第一季度开始提交分配表。
2.有3个具体的计算参数,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总工资\总收入。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至一月至六月,上一年度从七月至一年度至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也就是说,您需要提供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的分配表,从1月到10月不需要纳税,从第四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需要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建议您参考此文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寻求接受是令人满意的答案。
1.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都可以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公司名称。一般来说,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是XXXXXX公司的XX分支机构。还提供了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第二页上似乎有附属总公司的名称。
是的,总部是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身份,因此它们只能是负责人。
2.一般来说,如果分支机构是单独核算的,则有必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并且子公司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双方应签署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说明其内容,收费标准和所提供服务的数量。依照上述合同或协议产生的任何服务费,母公司应将税金作为营业收入;子公司应作为成本征税扣除之前。 “”子公司在纳税申报前扣除已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并应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与扣除税前费用有关的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所支付的服务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
我了解到,根据新的所得税法,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如果独立核算,单独计算企业的正常收入支出就足够了。所谓“独立核算”!!不要考虑太多其他因素。
只需根据年度报告和时间表填写企业上一年发生的所有收入,成本,费用等。不要觉得太复杂。例如,总公司不应该考虑分支公司的收入,因为收入一定是在发生地点征税的,并且已经被分支公司独立确认为收入,因此该收入与收入无关与总部。对?